電梯緩沖器是轎廂蹲底和沖過平層的最后一個安全保護裝置,緩沖距離不合適就會影響到緩沖器的保護效果。
本文根據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與定期檢查規則》(以下簡稱“檢規”)分析曳引驅動電梯對重緩沖器的緩沖距離的要求和標準。引用檢規中“附件A”中“項目3”中3.2曳引驅動電梯頂部空間的要求:(1)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轎廂導軌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②轎頂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積的水平面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1.0+0.035 v2(m);③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轎頂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間距(不包括導靴、鋼絲繩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與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間距不小于0.1 +0.035 v2(m);④轎頂上方應當有一個不小于0.5m×0.6m× 0.8m的空間(任意平面朝下即可)。注A- 4:當采用減行程緩沖器并對電梯驅動主機正常減速進行有效監控時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①電梯額定速度不大于4m/s時,可以減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②電梯額定速度大于4m/s時,可以減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2)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對重導軌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導行程舉例說明轎廂在頂層平層位置時最大緩沖距離的計算,額定速度為1m/s的電梯,采用液壓緩沖器,壓縮行程15cm。轎廂在頂層平層時測得:制導行程為A1、轎頂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積與轎廂投影的井道最低部件的距離A2、井道頂最低部件與轎頂設備最高部件的距離A3、井道最低部件與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的距離A4。轎廂完全壓縮緩沖器時測量的對重導軌制導行程A5。找出A1’、A2’、A3’、A4’、A5’的最小值,就是該電梯的最大越程距離。檢規還規定緩沖器作為最后一個保護裝置,轎廂超越平層時,先觸發極限開關切斷電梯動力驅動,緩沖器后動作。因此緩沖器的最小緩沖距離不小于轎廂超越平層觸發極限開關的距離,該距離一般安裝為10cm~15cm。若計算出的最大越程距離是負值,說明頂層高度不足;若最大越程距離小于極限開關動作距離,說明極限開關安裝過大,或頂層高度不足。曳引驅動電梯轎廂與對重相互聯系,運行狀態總是一上一下,判斷越程距離時有些費腦筋。轎廂在頂層平層時,實測距離數值-緩沖器壓縮行程-檢規中對應公式,即是需要的越程距離。該等式的加減計算與現場對重的緩沖距離沒有關系。最大越程距離是個固定值,與頂層空間、轎頂部件、制導行程等有關系。